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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審驗程序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方式包括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 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應符合技術規範。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加值通信服務者,得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所提供之加值通信服務有影響公眾利益或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命其自行進行測試並檢具加值通信服務之網路性能自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進行審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申請人依網路設置計畫設置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一、公眾電信網路審驗申請…第13條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

「審驗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申請人依網路設置計畫設置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一、公眾電信網路審驗申請…第5條申請人應檢附文件齊全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審驗日期,申請人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第7條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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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