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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9條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未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商業)登記文件或機關設立文件影本。 四、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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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