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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8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基地臺之類型及數量。 2.基地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3.未來五年分年分區設置時程規劃及人口涵蓋率。 4.是否有共站、共構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 1.電臺之類型及數量。 2.電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3.未來五年分年設置時程規劃。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包括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數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三、頻率使用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使用頻率及載波聚合運用之規劃。 2.與他電信事業共用頻率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使用頻率規劃。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原則及景觀融入之規劃。 (二)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之遵行說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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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