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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四條申報排放量之資料及依第十條記錄之資料,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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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