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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場所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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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