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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本辦法追繳公私場所之減免額度,並應依已使用之減免額度,自減免之次日起,至查核日止,依查核當日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命公私場所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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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