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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於改善期間未依處分書所載內容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遭陳情並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影響附近空氣品質者,得縮短原已核給之改善期限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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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