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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污 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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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