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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甄選任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的甄選、任用、資格、培訓、考核及相關權益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軍訓組員具備適當的素質和能力,以有效推動大學軍事訓練的實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軍訓組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曾受軍官基礎教育或召集教育具有軍官歷練職務之後備軍人。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三、國文基礎良好能辦理軍訓業務及文書業務者。 四、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二人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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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軍訓組員之任用,國立私立大專院校由本部甄審介派任用。 省 (市) 立大專院校,由教育廳 (局) 甄審介派任用,並呈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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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軍訓組員之職責,擔任學校軍訓教育武器教材保管保養及有關軍訓業務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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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軍訓組員由軍訓總教官負責考核,其晉級休假福利等比照一般組員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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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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