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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11條

汽車駕駛機構應配置具有檢定合格之汽車駕駛人考驗員四人以上,負責擔 任術科考驗之主監考人員,其每期招訓學員在三百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人 至一百人應增設考驗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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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