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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12條

考驗員兼任教練,不得考驗其所教練之學員,亦不得兼任其他訓練機構之 考驗員或教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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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