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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14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報准辦理逕行發照,應由該訓練機構班主任對結業學員 期終考驗組成考驗小組,率同考驗人員專責辦理結業學員考驗事宜,其考 驗科目及評分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駕駛考驗場考驗科目及 評分標準表」辦理。 在加速直線道路考驗時,如壓管或未換排擋或未加速達四十公里者,均為 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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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