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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 第13條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13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於每期學員受訓期滿結業,經筆試及術科考驗及格者, 應造具結業名冊三份連同駕照申請書、學習駕駛證,一併送請當地公路監 理機關就入學名冊核對發給小型普通駕駛執照,並於駕駛執照註明該駕訓 機構名稱,訓練期別以資識別。其應繳納各項規費,仍應按規定繳納。 筆試不及格或術科考驗不及格者,應於結業名冊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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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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