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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 第4條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4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申請辦理逕行發照,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師資、設備、場地、教材、教學時數等,均符合交通部所訂之「汽車 駕駛訓練機構設立標準表」之規定,並經一年內連續檢查 (抽查) 三 次以上均列為優良單位者。 二、具有加速專用電動壓管長度在一六○公尺以上,幅度為車寬兩邊各加 二十公分之直線道路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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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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