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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 第5條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辦理逕行發照,應檢具左列文件各五份,向轄區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組織規程。 三、師資名冊 (含全班教職員、教練等) 。 四、教練車清冊。 五、教材、教具、保養修護設施等設備目錄。 六、教練場設施平面藍圖。 七、道路駕駛路線圖。 八、年度訓練實施計畫,課目配當 (預定進度) 表、週課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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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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