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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9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學員,每期不得少於五週每期招訓學員應以核准有 案有牌照之教練車,每輛招訓十員為準,並應預留預備車,以及足供容量 之學術教室,並不得梯次層疊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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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