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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 第8條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第8條
學習汽車駕駛人在入學前應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請領學習駕駛證,持以 入學受訓,受訓期間有關術科之實施,均應由學員及教練每節授完後在訓 練紀錄卡簽名備查,學科須使用學員簽名簿,結訓後存班列入資料保管, 俾供查核。但政府設立之駕駛訓練機構,有完整之訓導管制考核制度與抽 查紀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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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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