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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 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隔離或醫療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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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條收容處所應於出、入口及網站公開其開放參訪、辦理認領、認養時間及服務電話。前項開放參訪、辦理認…第5條收容處所得招募志工協助動物照顧、認領、認養及宣導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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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