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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 第5條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第5條
典藏品入藏後須登錄製作清冊。清冊格式應有編號、品名、材質、類別、取得日期、取得方式、取得價格等項目,各博物館得因典藏方針需要自行增設清冊欄位。 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典藏品,應製作備查簿。備查簿應有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並永久保存,以備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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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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