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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 第4條

博物館應依典藏品分類,辦理盤點作業。 本辦法規範之典藏品分類如下: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及重要古物。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一般古物及除第一款外之珍貴動產。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典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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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