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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 第1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
第七條
、
第九條
及
第十條
之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立學校為國立、省(市)、縣(市)立各級學校。
第3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分為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管理員四種。
第4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5條
公立大學人事管理機構得比照各該校內同級單位分組辦事。
第6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由銓敘部依期資歷,參照所在學校同等職員核定之。
第7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各該人事主管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8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應擬定辦事細則,報請人事主管機關核備。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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