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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2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款及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且於服務學校已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認。 校長具有前項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認定。 稀少性科技人員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之認定,比照公務人員之認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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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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