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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1條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其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委託範圍與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教職員退撫儲金除作為給付教職員退撫給與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教職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 前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時之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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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8條教職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教職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第9條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第10條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第12條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任職年資未滿五年…第13條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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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