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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2條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
第三十四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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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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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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