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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二、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三、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四、退撫儲金:指由教職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與孳息。 五、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指教職員在職時個別開立專供存入退撫儲金之帳戶。 六、累積總金額:指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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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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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