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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教職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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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第5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儲金及撫卹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第7條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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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