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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0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四 節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於審定教職員退休案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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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