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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1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四 節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教職員已離婚配偶之退休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教職員應領之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之。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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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118條教職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教職員,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第119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教職員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第120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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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