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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6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6條
本條例
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 本條例
第九十八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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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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