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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9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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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26條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第127條本條例所稱本條例施行前或公布施行前,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第128條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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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