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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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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第4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定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休教職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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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