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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定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休教職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算得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金額,乘以其經審定退休且參加社會保險之年資占其參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休教職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再合併計算其金額。 第一項所定退休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退休人員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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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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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