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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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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