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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 第11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11條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 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 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 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則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 票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 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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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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