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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第4條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 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 前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 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休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 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 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 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七點五。未滿六個月 者,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 )高於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 存金額包括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 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 前三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 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 本(年功)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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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