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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4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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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