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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2條

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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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