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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3條

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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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

「評鑑、獎勵及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前條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各該主管機關得優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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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