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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31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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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