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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第30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30條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
第十六條
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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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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