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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第17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7條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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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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