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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6條

校長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考核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校長,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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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