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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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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