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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第4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異型粒:稉稻穀、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六、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七、未熟粒: (一)稉稻穀、軟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硬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且不列計白粉質粒。 (三)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驗收基準以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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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並經主管機關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第3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三、熱損害粒…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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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