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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八 節 罷免 ›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件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查對提議人名冊,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後,有不合規定者,應予以刪除,並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

「罷免案之成立」的其他條文

第48條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第49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連署人名冊不足規定之連署人人數,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報主管選舉委員…第50條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第50-1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各類選舉,指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其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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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