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50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並應將公告內容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