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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置之辦理選務單位為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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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