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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當選證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選舉時,其主辦之選舉委員會區分如下: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
第5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置之辦理選務單位為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及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4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應向本法第七條所定之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選舉時,其主辦之選舉委員會區分如下: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
第5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設置之辦理選務單位為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及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6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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