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54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