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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30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30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
第三十二條
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
第四十三條
所定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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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
第43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3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132條
(刪除)
第133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13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第129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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